当前位置:主页 > 拆迁律师 > 政策法规 > 拆迁相关 >
拆迁评估中的协调与沟通
发布时间:2019-07-23

能否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地完成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这项任务,除了有赖于业务上能否确保技术路线正确、操作程序规范以外,在相当程度上,还有赖于估价机构能否重视和完善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的协调、沟通与平衡。下面来硕小编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一、委托与受托的慎重权衡

估价委托方在选择估价机构的时候,必须慎重考虑,反复比较,绝不能一味贪图估价收费的低廉而去委托一些业务水准不高、实践经验不足、操作技能低下或对本区域具体情况不甚熟悉的估价机构实施评估,以致于导致因估价质量的低劣而使拆迁矛盾激化,增加动迁难度,甚至严重影响拆迁进度。
来硕小编建议大家尽量联系当地的评估机构。房屋拆迁被偿估价是一项地域性很强的业务,要求估价人员必须相当了解和熟悉本区域各类房地产的现状及相应价格水准,迅速获取本区域房地产的大量基础资料和成交信息,作出较准确的评估。外来的估价机构,即使资质等级再高,如果对委估区域情况不熟,是很难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地完成估价任务的。
由于自身业务技能、实践经验及分析判断能力的差异,不同估价人员、估价机构对同一幢房屋,往往会估出大相径庭的不同结果,这理应属于正常现象。而在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中,由于直接关系到拆迁当事人的利益,这种现象就决不允许发生,这会导致相关利益各方产生无休止的争论,妨碍拆迁工作的进展。
因此,来硕小编建议如果在同一区域内有几个不同的动拆迁基地,也应委托同一家机构估价为宜,以便于进行区域内的整体平衡,作出相对合理的估价结论,易于为各方认可和接受。

二、委估、受托双方的相互配合和协调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是一个关联度很强的系统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没有委托单位与估价机构的紧密配合与协作是绝对不行的。为了提高估价效率,委估方除了应当做好拆迁估价前期工作,及时向估价机构提供翔实可靠的房地产资料以外,还必须排除各种干扰,为估价人员提供良好的估价环境。估价过程中的实地勘察,是估价机构与拆迁单位协同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决定估价结论可靠与否的关键所在。一般来说,由于被动拆迁人对拆迁政策缺乏足够的理解,往往不愿配合,甚至有一定的对立情绪,会使包括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在内的所有工作增加相当的难度。
因此,来硕小编建议,从受理委托开始,估价机构就应积极主动地加强委托单位的协调和联系,争取在拆迁人的配合下,尽可能提前介入实地勘察。此时,拆迁组经办人员尚未与居民进行实质性接触,居民心态相对比较平和,因而,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居民拒评、故意回避等情况发生,保证补偿估价能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三、估价机构与动迁居民的直接沟通

拆迁补偿估价的价格与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格,会存在一定的区别,它应当是房地产的权利受到拆迁政策约束下的合理价格。因此,在进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时,应当侧重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其补偿标准应当略高于(至少不低于)所在区域中同类房屋的正常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平均水平。当然,这一点必须对委托方讲清,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四、主管部门与估价机构的相互支持与协调

作为行政主管机关,更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做好拆迁估价纠纷调解等善后工作。房屋拆迁工作极其错综复杂,产生拆迁估价纠纷的原因也千差万别,管理机构不应简单地按投诉量的多少来评判估价机构工作的好坏。只要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构准确合理,就应当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对于一些心态不平衡的拆迁户应耐心地做工作,决不迁个别人的无理要求。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