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的关乎拆迁补偿的公共利益应该怎样界定
发布时间:2019-07-18
在房屋征收拆迁时,拆迁方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这似乎一个万能的理由。然而,“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具有什么内涵?应该由谁来界定?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在法律上对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下面来硕小编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来硕小编从中尝试着对“公共利益”的特点进行提炼总结。
1.公共利益受益主体的普遍性。
公共利益的受益主体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人或者某一部分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人。公共利益必须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具有具有广泛普遍性。
2.公共利益的本质抽象性。
虽然公共利益可以在不同领域借助不同的载体,通过具体的形式予以表达,但其本质上是抽象的。
3.公共利益的表现多样性。
公共利益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例如,国防,外交,交通、水利、电力设施,科教文卫事业,社会福利,城市改造等各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面临拆迁的时候,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界定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