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认定乱不得,拆迁律师运筹帷幄
发布时间:2019-07-16
案件概要
张某一直居住在坐落于重庆市某区的单位自管公房里,2018年,一个筹备已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始启动,拆迁方很快便把补偿标准公布出来并下发到各户。直到收到这份“拆迁安置手册”,张某及其邻居才知道自己居住的房屋也被纳入了拆迁范围。然而,拆迁方给出的补偿实在是低得离谱,张某无法接受,便拒绝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
没想到,拆迁方为了逼迁,无所不用其极,从开始的停水停电、打砸门窗,到后来用脏水、巨石堵住居民出入的必经之路,甚至于当张某“翻山越岭”艰难地走出院子,还会有面目狰狞院子里的居民有家不敢回,人心惶惶,不知道这样的日子要过到什么时候。
过了没多久,张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而原告居然是自己工作了三十几年的公司,也即自己承租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向法院诉称,本案所涉房屋是其私自建造的没有手续的违章建筑,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公房承租合同无效。此时的张某可以说是不知所措,他通过网络咨询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彤律师,周律师了解案情之后告诉他,此时是委托律师介入案件的最佳时机,张某没有迟疑,直接要求与周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办案经过
周律师一直关注着这个案子的进展,也了解到张某所在单位的上级正是此次拆迁项目的拆迁方,介入案件之后周律师很快便有了明确的办案思路。在拿到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之后,周律师立即递交了上诉状。
庭审中,周律师可谓是一语中的,揭穿了原告提起本次诉讼背后的真相: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自管公房单位与职工发生纠纷时,通常由本单位以行政方式自行解决,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从另一方面讲,原告在起诉状中自称其所建房屋缺乏相关合法手续,属违章建筑。然而,法律赋予认定违建这一权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却并未认定其房屋属违建,此种情况之下,原告自称违建而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张某之间的承租合同无效的行为更是可笑。
最终,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同时,因张某居住的房屋并不在此次拆迁的范围之内,房屋也不会被拆了,在周律师的帮助下,拆迁方也对之前的行为给大家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院子里的居民也都恢复了正常的生活。
来硕提示
律师特别提醒:本案中,张某所属单位因与拆迁方有着十分“亲密”的关系,为了在拆迁中谋得一己之利,真是煞费苦心。由于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无法通过合法的形式进行拆迁,便企图通过暗度陈仓进行诉讼的方式蒙蔽普通的百姓,为自己求得利益的最大化。在这样的情形面前,一定要时刻保持警醒,抓住它诉求当中的事实漏洞和法律漏洞,给予有力的反击,方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