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这些问题关乎补偿,要引起注意!
发布时间:2019-07-16
我国经济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建设项目用地大量增加,因此,拆迁成为大势所趋。实际拆迁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今天来硕小编就来谈谈这些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1、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因此,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但是在现实的拆迁工作中,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公告不规范
发布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在现实的拆迁工作中,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
3、不告知听证权
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因此,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可以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
但在现实的拆迁工作中,很少举办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被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
4、调查工作不细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的项目逐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
但是现实拆迁中,调查核实工作差错较多:一是遗漏项目,几乎每一拆迁户都有补遗的问题。二是适用补偿标准不准确。三是适用补偿标准随意性大、不公正。四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简单粗暴,不向拆迁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导致拆迁户产生抵触情绪。
5、补偿、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现实征拆工作中,有的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有的拆迁项目,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