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巧妙解决拆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纠纷
发布时间:2019-07-07
案件概述
2011年陕西省的李某与刘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一份,协议规定:刘某将其承包的6.37亩土地转让给李某,转让期限从2012年至2039年年末;如遇国家征用,地上物补偿费归李某所有。2017年刘某转让给李某的6.37亩土地中有4亩土地被征用,拆迁方按每亩人民币8000元的标准向被征用土地承包者发放地上物补偿款,其中将李某承包的4亩土地地上物补偿人民币32000元发放到第三人处,第三人又将此款发放到村民委员会。后李某、刘某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
刘某率先提起上诉,无奈之下,李某联系到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彤律师。
办案经过
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上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调查,确认了案件经过。并且有李某与刘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一份。
周律师表示:在本案中,李某与刘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是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亦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现征地地上物补偿费已在村民委员会处存放,应予给付李某。对于李某要求刘某给付地上物补偿费人民币32000元之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法院接受了周律师的建议,做出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某地上物补偿费人民币32000元。
来硕提示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中约定,在转让期限内如遇国家征用,地上物补偿费归李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