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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可以反悔吗?
发布时间:2019-06-27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但是最近有人问来硕小编,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可以反悔吗?今天来硕小编来解答这个问题。
1.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但是,一旦反悔了应该怎么办呢?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此,根据该批复的规定,你朋友可以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为了后期工作顺利进行,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定之前,一定要考虑周全,为自己的维权之路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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