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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屋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吗?
发布时间:2019-05-26

提问:前年,我向某单位租了一间街面房作商铺使用,租赁期为3年,租金每月3000元。今年3月,街面房即将拆迁,该单位已与拆迁单位达成了产权调换协议,并且通知我解除租赁合同。但因租赁期限未到,而且商铺还在营业,我不想解除,我是否可以继续承租安置房屋?

来硕答:可以的。
您的租赁房屋为非住宅房屋,根据有关规定,对拆迁这类房屋,如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如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因此,由于您的租赁期限未到,且与该单位又不能达成解除租赁关系的协议,您可与该单位就租金、租赁期限、修缮费用的承担等问题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安置房屋。
如果该单位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您可采取法律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单位依法将安置房屋交付自己继续承租、使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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