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律师你好,我想请问禁养区养殖场拆除到底有没有补偿?
来硕拆迁律师答疑: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从立法目的、政府职责、监管体制、禁养区、限养区、养猪场建设要求、配套环保设施、排污要求以及拆迁补偿等各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针对养殖场比较关心的拆迁补偿问题,条例第25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限制养殖区域,或者因畜禽散养密集区域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地方政府打着“环保”的旗号来进行养殖场的“免费”征收,此等好事实在是不能直视。我们应该有一个正确基本的判断,基于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是拆迁是否合理的标准。
律师特别提醒,通常来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时,应当将诉权及起诉期限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该行政行为作出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行政机关并未依法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的,行政相对人也应当在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房屋及土地征收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或对土地进行强制清表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亦应当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