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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套取征地补偿款犯了什么罪?
发布时间:2020-03-30

村干部套取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一般都涉及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罪名。
 
    贪污罪。
 
    《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解释》规定适用的主体范围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村民小组长是否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笔者认为,村民小组也是一种村基层组织,不管是村委会组成人员还是村民小组长,能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关键在于其是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只要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就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在从事公务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就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虽然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该解释不适用于村民小组长,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应是指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组成人员,具体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组成人员以外的人员如村民小组长不能适用该解释,而适用1999年6月18日最高法《关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对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李某身为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补偿给本组的征地款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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