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17 热度:
租赁合同,指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的关于转让出租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协议。其内容是出租人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并于约定期限届满或终止租约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给出租人。随着拆迁工作的推进,拆迁中的租赁问题日益增多。关于拆迁过程中的租赁合同纠纷你了解多少呢?今天来硕小编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拆迁过程中的租赁合同纠纷与一般意义上的租赁合同纠纷区别在于,出租方提起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的目的并非由于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而是企图通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达到解除租赁合同之目的,从而降低或者免除对承租方的拆迁安置补偿。
出租方一般会用以下三个理由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第一,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在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当中,一般都会有对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方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在现实拆迁过程中,出租方一般会支付给承租方大额的拆迁安置补偿,小额的租金问题就被忽视了。这种情况下,双方往往会忘记租赁合同,租金问题会拖到拆迁补偿款下来之后一并结算。如果双方对于拆迁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出租方就会以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而之前出租方不要求支付租金的行为往往是口头约定,承租方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因为,往往在诉讼过程当中陷于被动。
第二,由于拆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法定解除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出租方会按照这个规定,坚持国家拆迁或者征地,已经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从而要求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
第三,擅自转租,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现实生活中,承租方在租房之后,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一般会进行再转租,而出租方只要收到了应有的租金,也认可转租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往往没有书面协议。在纠纷产生之后,出租方一旦否认知道转租的事实,主张转租未经过其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方对于上述三大解除租赁合同的事实和理由,如何有理有据地应对呢?
第一,寻找不支付租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第二,是否为合法程序的拆迁,是否为不可抗力。
第三,寻找出租方认可转租的证据和丧失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
北京来硕律师温馨提示:遇到租赁合同纠纷,应该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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