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07 热度:
国务院590号令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产权调换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如果合同上临时安置费已结算到截止日期,延期的部份还应加倍支付,如果征收人已经对提供了周转用房,就不需要再提供补偿。
一、住宅房屋:从逾期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含第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的标准在原签订协议中的标准上增加。
二、生产、经营用房超过过渡期限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迁协议确定的标准或评估机构确定的标准照发。
三、生产、经营用房超过过渡期限的,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每年加发一次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也可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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