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01 热度: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二十六(新疆昌吉·征收决定):逾期未举证,县政府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
【事实概要】
2016年1月1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编号(2016)第01号《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赵先生位于木垒县花园东路四校西巷19号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7年11月10日,赵先生的房屋在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
【办案掠影】
来硕律师认为,木垒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未征求公众意见、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以及补偿方案不合理等诸多违法情形,严重侵害赵先生的合法权益。
赵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木垒县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2017年12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编号(2016)第01号《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律师说法】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因此而导致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七十条 【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四条 【确认违法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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