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30 热度:
拆迁案子中,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大部分被征收人往往以为就没什么事了,就等着获得补偿款或安置房就好了,没有什么需要操心的了。但是,事情往往不会完全按照被征收人想的方式运行,在实践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风险依然存在,征收方违约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作为被征收人,当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时该怎么办?
今天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郭律师带大家了解一下征收方违约的维权方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征收方未经被征收人同意,或未经法定程序,单方面变更安置协议,随意变更约定的安置地点、房屋结构等,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追究征收方的违约责任。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以造价为计算依据,计算迟延履行滞纳金。
1、如果征收方单方面缩小约定安置面积的,无法补足时,应按照商品房价格向被征收人折算补偿。如果征收方扩大约定安置面积,超过的部分,征收方应当负担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2、如果征收方擅自变更楼层的,能够按照约定楼层进行调整的,应予调整,没办法调整的,由征收方以三楼为基准,每增高或降低一层,增加安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的补偿费用,付给被征收人或按市场商品房差价予以补偿。
3、如果征收方擅自变更约定安置地点的,能够恢复原约定地点的,按照原约定地点安置,无法按原约定地点安置的,可以在征得被征收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异地安置或重建。但是,如果被征收人不同意的话,可以责令征收方按照商品房价格进行结算或购买商品房予以安置。
4、如果征收方擅自变更安置房结构的,能按照原设计恢复原结构的,责令其恢复原结构进行安置,若被征收人不同意的话,征收方应当以略高于恢复原结构的价格费用予以补偿或结算。
二、征收方延期交付或没有按照约定向被征收人办理置换房屋的产权证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违约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三、征收方与被征收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征收方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而征收方却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征收方与被征收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征收方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征收方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征收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征收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如果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只对补偿方式、安置用房面积、过渡期等内容进行约定,而没有对协议的标的物即补偿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在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应适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按普通债权给予保护。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
拆迁律师团 www.wenxinchaiqi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