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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被认定成违建,应如何维权?_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拆迁房屋被认定成违建,应如何维权?

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是遇到征地拆迁,还是普通正常使用的房屋,经常莫名其妙的就被所谓的有关部门说成是违建,几乎都是面临被拆除的结果,作为普通老百姓,难道违建真的都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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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被认定成违建,应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1-11-09 热度:

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是遇到征地拆迁,还是普通正常使用的房屋,经常莫名其妙的就被所谓的“有关部门”说成是违建,几乎都是面临被拆除的结果,作为普通老百姓,难道违建真的都必须要全部拆除吗?
今天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郭律师讲解关于拆迁中违建认定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应该搞清楚什么样的房屋才是违建?
《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在2008年开始施行的,其中规定了在规划区域内的,使用土地建设的,建设方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向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后向县级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果是在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的,建设方需要向当地乡镇政府申请,乡镇政府报县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审核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许可后就可以办理用地建设手续,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在耕地上建设。
为了保障自己的房屋受到法律保护,在建房时必须申请相关建房许可,如果没有申请私自建房的,都会被认定为违建,这里排除2008年之前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没有相关证件的。
当拆迁房屋被“有关部门”认定成违建,被征收人可以从哪几个方面维权?
一、从违法建设认定主体上
违法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只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才有认定和处罚权,实践中,由城管部门作出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城管作出限拆决定主体不适格。
二、从法律适用上
《城乡规划法》实施于2008年,对于2008年以前,在集体土地范围内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宜根据《城乡规划法》认定为违建。
三、从处罚时效上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建筑的处罚可以主张超过2年的处罚时效。
四、从“一事不再罚”角度上
“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只作一次行政处罚,对已经进行行政处罚的,不再处罚。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之前被拆迁人已经因为违法建设的问题,被罚款等,则在拆迁中,房屋不宜再被当作违法建设而不予补偿。
五、从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上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书面公告,限期要求被拆迁人自行拆除,过了复议和诉讼期限,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即不告知被拆迁人自行拆除不得强拆,在被拆迁人享有诉权的法定期限内也不得强拆。
另外还有:具体执法人员是否有执法权限;是否对被拆迁人房屋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勘验;是否对房屋权属;情况进行调查;是否给了被拆迁人陈述和申辩权利;是否依法送达行政执法行为告知书、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是否经过了听证程序等。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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