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31110000085502922T
您当前位置:主页 > 拆迁律师 > 政策法规 > 拆迁相关 >
要强拆我的房子,就拿出合法的依据来!_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要强拆我的房子,就拿出合法的依据来!

在房屋拆迁当中往往因为很多原因导致双方出现矛盾,很多当地拆迁方因达不协议而以各种理由将被拆迁人的房屋强制拆除,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那么,什么情况下不得强..

13717865152 立即咨询

电话回拨服务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分享:

要强拆我的房子,就拿出合法的依据来!

发布时间:2020-11-04 热度:

在房屋拆迁当中往往因为很多原因导致双方出现矛盾,很多当地拆迁方因达不协议而以各种理由将被拆迁人的房屋强制拆除,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那么,什么情况下不得强拆呢?下面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之后,行政强拆便彻底地退出历史舞台,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出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简单来说,现行法律禁止了行政强拆,也就是政府不能直接进行强拆,但没有禁止司法强拆。所以依法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是存在强拆的,只是对主体做了限定。
既然是强制就一定要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强制行为。因此,强制拆迁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授权的有权采取强制拆迁的机关,被强制对象必须达到法律规定被强制拆迁的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因此,有权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下面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下列三个要件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司法强拆程序方得以启动。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 www.wenxinchaiqian.com


关闭窗口
上一篇:巨额拆迁奖励背后隐藏的“陷阱”,要注意!
下一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想反悔,还来得及吗?

相关阅读

结合实践,被征收人在面对暴力拆迁时该怎么办
结合实践,被征收人在面对暴力拆迁时该怎么办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因拆迁补偿没有达成一致,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使用暴力手段或者在没有征得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强拆。这样...

以棚改的名义压低拆迁补偿,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以棚改的名义压低拆迁补偿,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实践中棚改的范围有被随意扩大的现象。有很多本不属于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城市房屋也被冠上棚户区改造之名,实际上却是搞商业开发,借棚改的名义来实施征收拆迁工作,以建...

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不搬迁会被强拆吗?
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不搬迁会被强拆吗?

现实生活中,有这么一种情况,征收方要拆你的房子,但是补偿一直谈不拢。这种情况下他们给你下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拆迁补偿依旧不满意,在你收到这份文件不久后,房...

征收方以“政策”为由压低拆迁补偿该怎么办?
征收方以“政策”为由压低拆迁补偿该怎么办?

拆迁开始,各项标准、补偿金额不可能做到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很多房屋条件差不多的拆迁户们,最后签订补偿协议时候的价格可能相距甚远,但是他们在拆迁初期谈到你提出的...

固定电话010-64252899

北京市朝阳区国创产业园6号楼F201

手机13601297308

微信号:wenxinchaiqian

手机13717865152

微博: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