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30 热度:
随着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一栋栋的高楼也拔地而起,新楼耸立的背后必有房屋建筑被拆,所以也必有矛盾发生,我国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被拆迁人的利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下面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郭律师进行解析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意识的问题
先从政府方面看,一些政府观念陈旧,在法律认识上存在误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目的是获取被拆迁房屋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重新规划,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并不是让政府不考虑实际情况之下,加快城市经济建设。这种不切实际的思想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两个表现:一是所建的广场、马路严重超大、超宽,政府行政中心规模太大,要求太高,媒体上我们也会看到一些被曝光的豪华行政机构。二是盲目的施行政策方针,商住楼开发建设过多,档次过高,这些问题必然将导致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资金短缺。这将会使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得不到保障,导致一些居民长期无房居住的问题。有的地方领导还不以为然,认为这是牺牲小我实现大我的必然阶段,少数被拆迁人的困难是暂时的,要服从于经济发展的大局。殊不知,政府发展经济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生活的更好,而现在很多政府都将人民的幸福生活作为牺牲来发展经济,这是不可思议的。
再从被拆迁人方面来看,被拆迁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抵不住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以下称拆迁人)的恐吓,很容易就范。目前,拆迁人几乎都是房地产商实力雄厚,他们客观上又顺应了政府实现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与当地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拆迁人就凭借此点优势逼迫被拆迁人与其签订“霸王条款”,被拆迁人害怕拆迁人的威力,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往往就会接受,其实这样只会增加拆迁人的嚣张气焰。
2、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公告问题
我国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征收决定公告的目的就是为让被拆迁人知道相关的拆迁事宜,做好充分的准备,而现实中被拆迁人认为没见到拆迁公告,就无法知道拆迁事宜,从而延误了维权行动而管拆迁理部门认为拆迁公告已经发布,并且有证据证明,导致双方相互扯皮,这都是拆迁公告形式不规范惹得祸。再就是拆迁公告主体不统一,拆迁部门也发布,拆迁实施单位也发布,这些都是引起问题的原因。
3、拆迁过程中的评估问题
评估机构能否做到公正是影响被拆迁人的利益关键因素,而现实中评估机构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因为房地产评估本身就是个复杂的活动,主观因素占据着很大的作用是无法回避的事实,我们不得不接受。另外评估机构和拆迁管理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使得评估机构难以做出准确的评估。另外评估机构的责任不明确,同时也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这给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很大的违规机会。
4、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问题
对于整个拆迁过程,被拆迁人最关心的实际问题是自己能够获得多少补偿,如果补偿能够让被人满拆迁意,就不会存在拆迁难和强制拆迁引发的诸多问题。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只补房不补“地”,“地”是代表被拆迁人对土地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拆迁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我国我认为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将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被拆迁人不只对房屋具有所有权而且对房屋所占的土地有使用权,房屋被拆只补房不补“地”是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的。
二是补偿标准比较低,从我国《宪法》中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公民的财产进行拆迁征用时,可以做出“补偿”,而不是公平补偿,这是立法的缺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拆迁决定公告之日被拆迁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拆迁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我们看得到被拆迁人的房屋自只能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房地产的价格变动之大我们每个人都明白,这使得该房屋的价值波动很大。还有评估机构在现实与拆迁单位有很大的联系,难以做到公正。
三是被拆迁人几乎没有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权利,《条例》虽然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被拆迁者大都选择了货币补偿,这并不是因为货币补偿的多,多数是因为通过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理位置和房屋质量并不好,另外有很多被拆迁者通过产权调换得到的并不是现房,这样造成被拆迁者无家可归的现象并不在少数。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拆迁补偿不合理时,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进行维权。但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属于相对比较专业的一个事情,一般被拆迁人不具备专业、系统的法律知识,行使这项权利就比较困难。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被拆迁人最好咨询、委托专业的律师来进行,以避免因为准备不充分而维权失败,浪费维权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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