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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委托主体怎么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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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委托主体怎么样确认?

发布时间:2019-07-24 热度:

在采用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选择拆迁评估机构后,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完全保证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实施公平、公正的拆迁评估行为。这里就涉及拆迁评估委托主体的确定问题,不同的委托主体将直接影响拆迁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今天来硕小编来谈谈拆迁评估委托主体的确认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即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实施拆迁评估,由拆迁人直接向评估机构支付拆迁估价费用。
这种制度的设计往往存在如下弊端:
第一,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补偿价格的评估,一般是拆迁人利益的代表。从而,在拆迁评估工作还没有进行之时,被拆迁人就已经对拆迁评估的公正性及最终拆迁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持怀疑态度。
第二,由于拆迁评估机构受委托于拆迁人,拆迁人与评估机构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拆迁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直接由拆迁人支付,这样,事实上拆迁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无疑会向评估机构提出符合自身利益。同时,评估机构为了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以便于日后获得更多的评估业务,往往会迎合拆迁人提出的要求,从而影响评估结果的公正,使得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
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必须改变当前拆迁评估的委托模式,改变评估机构的委托主体,由第三方来委托评估机构对拆迁补偿价格进行评估,使得评估机构在拆迁补偿价格的确定上具有超然的地位,从而确保评估过程的无干扰性,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因此,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直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补偿价格的评估,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拆迁入对评估机构的独立评估行为的干扰和评估机构受制于拆迁人的问题,使评估机构能做出公正的评估,给出合理的拆迁补偿价格,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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