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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保护与服务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和青海省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扶贫专项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6〕5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生态保护与服务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和《青海省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扶贫专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5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生态保护与服务脱贫攻坚行动计划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对象范围
全省42个贫困县(市、区、行委)、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的52万贫困人口。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设置生态公益管护岗位4.31万个,安排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31万人从事生态公益管护工作。基本保证三江源等重点生态功能区贫困农牧户每户有劳动能力、具备条件的1人从事生态公益管护工作。对农区重点林区、贫困人口较多的地区,根据国家政策,适当增加生态管护岗位。
三、岗位设置
全省设置生态公益管护岗位4.31万个,其中,原有岗位0.43万个、新增岗位3.88万个。新增岗位管护员全部从当地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聘用,一岗一人。
(一)按管护地区设置。三江源地区玉树州、果洛州、海南州和黄南州共设置生态公益管护岗位35000个,其中草原生态公益管护岗位30118个(原有岗位1235个,新增岗位28883个),林业生态公益管护岗位4882个(新增)(附件1)。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和海北州共设置生态公益管护岗位8130个,其中草原生态公益管护岗位242个(原有),林业生态公益管护岗位7888个(原有岗位2893个,新增岗位4995个)(附件2)。
(二)按管护对象设置。草原生态公益管护岗位共设置30360个,其中原有岗位1477个,新增岗位28883个。林业生态公益管护岗位共设置12770个(原有岗位2893个,新增岗位9877个),其中公益林管护岗位5321个(原有岗位1538个,新增岗位3783个),天然林保护管护岗位6587个(原有1355个,新增5232个),湿地管护岗位862个。
四、进度安排
2016年,设置生态管护岗位1.65万个,其中林业生态公益管护岗位0.64万个,草原生态公益管护岗位1.01万个。2017年,设置生态管护岗位2.66万个,其中林业生态公益管护岗位0.64万个,草原生态公益管护岗位2.02万个。五、经费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草原生态管护。草原生态公益管护岗位中,新增28883个岗位每年需资金62387万元(按每人每月1800元测算),其中,三江源国家公园内精准识别的7421户贫困户全覆盖所需资金16029万元,从省财政生态保护资金中安排;其余21462个岗位每年需资金46358万元,从省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
(二)林业生态管护。林业生态公益管护岗位中,新增9015个公益林及天然林管护岗位,管护经费从中央财政公益林补偿和天然林管护补助资金中安排;新增862个湿地管护岗位管护经费,从省财政生态保护资金中安排。
六、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要将生态保护脱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本区域生态保护工程,制定年度生态保护脱贫实施计划,将年度任务分解到所辖贫困县(市、区)。要加强指导监管,强化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实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严格问责。
(二)做好协调配合。省林业厅、省农牧厅负责将生态保护脱贫纳入相关专项规划,认真落实重大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政策措施,加强部门项目资金投入,做好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按照精准扶贫需求清单,编制本县(市、区)到村到户实施方案,建立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组织实施好项目。
(三)强化绩效考核。认真按照省政府《关于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生态管护公益岗位设置及管理意见》(青政〔2014〕7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草原湿地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5〕204号)、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林资〔2016〕116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生态管护员管理,严格实行组织化巡查、网格化管护。严格责任考核,建立生态管护员持证上岗、签订管护责任书、逐级考核、一年一聘制度,实行管护补助与责任、考核与奖惩、工资报酬与绩效奖励相挂钩,做到人尽其用、钱见其效,切实提升管护成效。要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管的目的。
青海省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扶贫专项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专项方案。
一、对象范围
将全省42个贫困县(市、区、行委)52万贫困人口中,有建房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包括建档立卡易地搬迁贫困户)和非建档立卡但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易地整村整社搬迁的建房户,纳入全省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范围,实施精准扶贫。
二、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对77565户农牧民实施危旧房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就地房屋改造58462户(不包括建档立卡易地搬迁贫困户33377户),非建档立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易地整村整社搬迁19103户(其中,行政村内就近集中新建房7854户、建设新村集中新建房2278户、住房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新建房8971户)。
三、实施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区别对待。突出扶贫效应,瞄准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分类,精准施策,制定差别化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政策,集中财力和资源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旧房对象倾斜。
(二)坚持农牧民主体,维护群众利益。充分发挥农牧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始终把维护农牧民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引导农牧民群众自行建设安全舒适、经济美观的住房,改善居住条件。
(三)坚持规划引领,彰显住房特色。农牧民危旧房改造必须符合村庄统一规划,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满足住房使用功能。
(四)坚持统筹推进,完善配套设施。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要与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有机结合,在改善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着力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四、进度安排
按照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总体任务,优先满足精准扶贫、整体脱贫目标要求和进度安排。2016年力争完成35%贫困户的住房建设,2017年完成35%,2018年完成15%,到2019年全面完成贫困户住房建设任务。
五、建设标准
(一)根据当地农牧区群众的习俗、经济状况和群众意愿等实际情况,按照农牧民宅基地范围和家庭人口实有人数,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二)新建房屋类型主要以砖混结构为主,砖木结构房屋要有结构抗震措施,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三)积极推广建设安全、节能、环保的房屋,推广使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和新型墙体材料,建设新型绿色农房。
(四)保护传统民居建造技艺,允许建房农牧民按照传统民居建造技艺建设土木结构房屋。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扶贫专项估算财政总投资19.39亿元。其中:建档立卡就地房屋改造贫困户58462户,财政总投资14.62亿元(争取中央资金4.97亿元、省级及地方资金9.65亿元);非建档立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整村整社搬迁19103户,财政总投资4.77亿元(争取中央资金1.62亿元、省级及地方资金3.15亿元)。
农牧民危旧房改造建设资金以农牧民自筹自建为主,国家补助资金为辅。国家补助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州)、县配套资金组成。中央资金由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解决,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分年度落实,各市(州)、县落实配套补助资金。
七、政策措施
(一)分档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分档实施方案,对无力自筹建房资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农牧民危旧房改造平均补助标准基础上,按照分档实施的原则,适度再提高1至1.5万元进行补助。
(二)信贷支持。农牧民危旧房改造可以利用省级扶贫平台资金。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银行融资信贷机制,为农牧民建房提供相应的信贷服务,解决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融资难问题。
(三)社会帮扶。在完善国家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多方援助、群众帮扶政策措施,尽力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四)对口支援。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支持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政策,积极争取对口帮扶省(市)、部委和企业、单位等加大对我省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资金支持。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扶贫专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行委)项目的统筹协调,对本地区项目负总责。县级政府是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扶贫工作责任主体,应按照优先解决“最困难群众、最危险房屋”原则,做好年度目标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好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扶贫专项各项政策。
(二)加强建设管理。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精神,做好住房建设风貌管控,完善住房功能,提高住房品质,确保住房建设质量。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牧区建筑工匠培训管理,抓好农牧户档案建立、信息网络录入以及建房对象甄别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本地区农牧民危旧房改造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好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大工作考核和问责力度,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四)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就地房屋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扶贫部门负责核定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扶贫对象,并组织实施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整村整社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的搬迁改造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使用等。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全力做好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扶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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