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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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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1 热度: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3〕246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银市征收集体土地
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
白银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标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5〕4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2〕15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银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活动。 
第三条 土地的补偿、补助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2〕151号)规定标准执行(附表1、2)。 
第四条 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测算区域内的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农用地补偿标准参照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土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2倍补偿,建设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 
第五条 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不包括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律规定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第六条 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测算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农用地补偿标准参照执行。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由县区政府及时办理符合参保条件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等。
第八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补偿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补偿是指集体土地上各类房屋及构筑物拆迁、企事业单位搬迁工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土地上零星的各类经济类树木和用材类树木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
(三)征收压有砂面的耕地,按该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给予砂面补偿。 
(四)征收栽植枸杞的耕地,按照当地枸杞近三年平均产值的3倍给予枸杞补偿。
第九条 青苗补助费 
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按当茬农作物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补偿。
第十条 征收土地的有关费税 
(一)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按《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即:征收一级基本农田,用地单位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缴纳;征收二级基本农田,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缴纳;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按每平方米2至10元的标准缴纳。
(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按每平方米14至24元的标准缴纳。
(三)耕地占用税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税率执行。
(四)征地管理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征地管理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房地〔2001〕22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国务院和省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征占用林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征占草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第58号令)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未经依法批准的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种的作物、抢栽的树木、抢建的建(构)筑物等附着物以及抢开的耕地、渔塘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征地补偿补助其他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4日起施行。2008年7月1日市政府发布的《白银市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办法》(市政发〔2008〕114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一览表

行政区域 区片
编号
区片范围 征地区片价
(元/公顷)
白银市 白银区 A 东星村、红星村、东台村、大坝滩村、黄茂井村、大井子(西区)。 789601
B 崖渠水村、三合村、五星村、雒家滩村。 675613
C 川口村、西沟村、月亮湾村、大井子村(大井子沟)。 568828
平川区 A 宝积乡周家地村。 619496
B 宝积乡贺家川村。 574234
C 宝积乡墩墩滩村、冯园村。 542541
D 宝积乡响泉村、黑水村。 500943
 
 
 
附表二                              
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一览表

行政区域 区域编号 年产值区域范围 统一年产值
(元/公顷)
补偿标准
(元/公顷)
 
 
 
 
 
 
 
 
白银市
 
 
 
 
 
 
 
 
 
 
 
 
 
 
 
 
 
 
 
 
白银市
 
 
 
 
 
 
 
 
 
 
 
 
 
 
 
 
 
 
 
 
白银市
白银区 I 水川镇(张庄、金锋、顺安、顾家善、均安、熙春、大川渡、莺鸽湾、桦皮川、五柳、白茨滩),四龙镇(民乐、梁庄、永兴、金山)。 33633 538130
水川镇(关家沟、西峡口),四龙镇(四龙、永丰、双合),强湾乡(聂家窑、白崖子、强湾)。 25835 413359
四龙镇(民勤),强湾乡(麦地沟), 武川乡(武川、红岘、崖渠、中山、新安、独山)。 23547 376747
武川乡(宋梁)。 19746 315935
平川区 I 水泉镇旱坪川村。 24838 496769
水泉镇(小黄湾、下村、中村、玉碗泉、牙沟水、贾庄、杨岭、枣园、双岔、丰源、陡城、下堡,野麻、砂流水、水泉),宝积乡(吊沟、大湾、广沿沟),共和镇(红沟、小水、毛卜拉、毛河洛、老庄、中和、兄弟)。 21517 430347
宝积乡(魏家地、尖山、小川)。 20955 419106
黄峤乡(牛拜,于大川、井尔川、玉湾、马饮水,双铺),王家山镇(万庙、大营水),共和镇(西和)。 18711 374220
共和镇(常崖),黄峤乡(焦口、神木头、峤山、崛吴山林场),种田乡,复兴乡。 15230 304590
靖远县 I 北湾镇,东湾镇,平堡乡,三滩乡,乌兰镇(部分),糜滩乡(部分)等六个乡镇的44个行政村。 28026 672634
刘川乡,高湾乡,大芦乡,糜滩乡三个乡的部分区域,共20个行政村。 26396 580702
双龙乡,兴隆乡,石门乡三个乡的部分区域,共10个行政村。 22199 466186
北滩乡,五合乡,东升乡,靖安乡四个乡的部分区域,共29个行政村。 21341 448162
高湾乡,大芦乡,乌兰镇,北滩乡,永新乡,兴隆乡,双龙乡七个乡部分区域,共31个行政村。 9870 167793
若笠乡,大芦乡,五合乡,东升乡,靖安乡,永新乡,兴隆乡,石门乡七个乡部分区域41个行政村。 6503 110554
会宁县 I 会师镇(教场社区、会师门社区、广场社区、桃花山社区、东山根社区、枝阳社区、南十里铺)、柴家门乡(鸡儿咀、北二十里铺、柴家门、何家门)、甘沟驿镇(五十铺、何西坡、六十铺、甘沟、田坪、大窑村)、河畔镇(冯家堡、中滩、河畔、两迎水)、郭城驿镇(大羊营、八百户、小羊营、郭城驿、新堡子、红堡子、叶家滩、驮营、黑虎岔)、头寨子镇(三百户、共丰、小寨子、成牟、头寨子)、白草塬乡(总堡、北刘、九百户、上树儿王、二百户)。 20049 481185
会师镇(东河、南咀)、河畔镇(车家川)、头寨子镇(牛家河、马家堡)、白草塬乡(西坡、窟沱、景家庄)、中川乡(梁堡、高庙、高陵、中川)。 17008 340158
新添堡乡(道口、新添堡)、丁家沟乡(郝家川、南门川)、翟家所(观音、张城堡、杜湾、翟所)、太平店镇(牛坪、太平店、大山川、青江驿)、四房吴乡(四房吴、三房吴)。 11671 210074
柴家门乡(樊郭弆、阳坡家、小西岔、宝川岔、孙家弆、寺南岔、冯严)、甘沟驿镇(吉酉岔、田岔、修岔、袁岸岔、东岔、钟家岔)、汉家岔乡(汉岔、赵家岔、花儿岔、王马山、荆家坪、南湾、双庙、大庄、塔寺岔、杨家山、阴山、细岔)、头寨子镇(香林山、牛门洞、中湾、塬边、坪岔、老鸭沟、八家岔、双坪)、河畔镇(李家塬、任王家、半岔)、新庄乡(新庄、寺寨、巩昌卫、杜家岘子、中窎、杨家岔、杨赵家、泉坪)、郭城驿镇(腰井、扎子塬)、土高山乡(程塬、中庄、马塬、十百户、红湾、上沟)、刘家寨子乡(刘寨、二塬、李寨、甜水井、袁埫、陈庄、张湾、后沟、斜沟、寨柯、唐李家塬、后湾)、草滩乡(孔寨、断岘、杨家川、麦李家、姚岔、殿坪、油房沟)、四房吴乡(朱曹沟、大房吴、范家沟、藺家湾、坡里张家、大南岔、刘家湾口、小南岔)、大沟乡(大沟、宋家坪、刘沟里、掌里、新坪、张家山、通安城、郭家庄、王家集、厍家弆、庄湾、韩岔、孟家窑、北山)、韩家集乡(韩集、苟家岘、云台山、谷地场、东西坡、周家湾、袁咀、袁坪)、平头川乡(马芦刺咀、平头川、青龙山、双头岔、张咀、柳树沟、万家弆、白李家湾、任湾)、八里湾乡(八里湾、大水岔、李家湾、旮旯、团结、复兴、富家岔、百户、苟家川、陈家弆、芦子坪)、翟家所乡(张家岔、塬坪、高咀、六房、夏阳、陈家崖湾、新智、焦家河)、太平店镇(金堂镇、万沟坪、贾铺、大山顶、代家湾、苏家岘、何家川、联坪)、老君坡乡(老君坡、窎岔、方家坡、谢家埂子、谢家岔、雷保岔、文家岔、高石崖、柳家岔、沙家寨子、河口、张家川、阳赵)、杨崖集乡(杨崖集、东阳、罐子峡、刘家咀、魏家岔、厍家河、红土坡、陇西川、王家湾、姚家坡、邢家坪、北坪)、党家岘乡(党家岘、新民、梁河、毛家坪、大寨子、吕堡、上秀、庙儿岔、杨家湾口、砖井)、侯家川乡(侯家川、白顾、古道岔、邢郡、芦河、下川、葛家滩)、中川乡(三条岘、大墩、老鸦岔、化合、王磨、靡岔)、新添堡乡(彭家湾、涝池沟、炭山沟、回河、芦岔、沙湾、大寺、三合、三岔、苦水岔、河屲)、丁家沟乡(窑沟、梁庄、马家岔、线家川、金滩、荔家峡、慢湾、沈家屲)、会师镇(范湾、西岩山、高家庄、蒲杏、稍岔)、土门岘(土门岘、苏堡、杨家岘、张家沟、张家门、安家坡)、新塬(新塬、东塬、孟家塬、老庄河、常家塬、杨家河坝、上塬、杨坪、甘岔)。 8085 129360
景泰县 I 五佛乡(西源、老湾、冬青、兴水、泰和),中泉乡(龙湾、长生、胡麻水村)。 22027 484592
五佛乡(金坪村),草窝滩镇(陈槽、黑咀子、杨庄、长城、八道泉、猎虎山、龚家湾、新建、青石墩、丰泉、三道梁、清泉、常丰、新墩、西和、青城、红跃),芦阳镇(芦阳、东关、城关、城北墩、石城、西林、席滩、寺梁、条山、芳草),寺滩乡(永安村、付家庄、东梁、铧尖台、玉川、刘庄、永川、九支、郭台),中泉乡(中庄、红岘台、脑泉、腰水、三合、尾泉、大水),条山镇(水源、石门),喜泉镇(大水、喜集水、兴泉、新民、南滩、尚家坝、三塘、余梁、北滩、新庄、陈庄),红水镇(昌林、羊城、界碑、靖安、永乐、泰安、曾家井、靖安、小山、宋家庄、大咀子、城华、共建、谢家梁、清河村) ,上沙沃镇。 19993 439853
芦阳镇(十里、红光、响水),正路乡(细巷子、正路、川口、大滩、石井、兔窝、冯家水、长川、三墩、红岘、黄羊塘、拉牌、黄崖、双墩、砂河井),中泉乡(崇华、白水),寺滩乡(寺滩、三好、永泰、疃庄),喜泉镇其他村,漫水滩镇(北崖、高墩),红水镇(红沙岘)。 16647 332931
寺滩乡(单墩、新墩湾、宽沟、大庄),正路乡(峡儿水),草窝滩镇(翠柳)。 6444 122430
 
 
 
 
 
 
 
 
 
 
 
 
 
附表三                         
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类别 单位 结    构    特     征 补偿价格(元)
框架楼房 M2 框架结构、地面砖、内外简装饰取上限,无地面砖、内外装饰取下限 1700-2000
砖混楼房 M2 砖混结构,地面砖、内外简装饰取上限,无地面砖、内外装饰取下限 1400-1700
砖混平房 M2 砖混基础、砖墙、混凝土预制顶、地面砖、内外装饰,未封闭的取下限,全封闭的取上限 1300-1600
砖木房屋 M2 砖石基础、砖墙、木屋架、瓦或水泥顶、地面砖、内外装饰,未封闭的取下限,全封闭的取上限 1200-1500
土木房屋 M2 砖石基础、土坯墙、木屋架,泥顶、内外无装饰取下限,瓦顶、内外装饰取上限 700-900
砖木库房 M2 砖石基础、砖墙、木屋架、泥顶或水泥顶、房高低于2.2米 400-500
土木库房 M2 砖石基础、土坯墙、木屋架、泥顶、房高低于2.2米 250-350
砖木棚 M2 砖石基础、砖墙、木屋架、泥顶 150-200
土木棚 M2 砖石基础、土坯墙、木屋架、泥顶 100-150
彩钢房 M2 门窗齐全、固定基础、地面硬化 360
简房 M2 砖石基础、土坯墙、木屋架、安装门窗、泥顶、、房高低于2.2米 200-250
简棚 M2 土坯墙、木屋架、泥顶 60-80
畜圈、厕所 M2 砖石基础、砖墙、木架、泥顶 250-300
简易畜圈、厕所 M2 土坯墙、无顶或泥顶 150-200
鸡、狗舍 面积3平方米以内,土坯砌墙取下限,砖墙取上限 200-300
砖围墙 M3 砖石基础、240墙或370墙、里外勾缝 300
土围墙 M3 人工夯筑土墙 150
大门楼  
 
M2
砖混结构、瓷面装饰、木(铁)质门,琉璃瓦饰顶取上限,其他饰顶取下限 1800-2200
砖砌墙体、木质结构顶、木(铁)质门,全装饰取上限,无装饰取下限 1500-1800
土木结构,瓦顶取上限,泥顶取下限 600-700
水窖 M3 人工开挖、混凝土防渗处理 100-120
水池 M3 人工开挖、砖混或混凝土防渗处理 150-200
菜窖 人工开挖、砌砖盖顶 1000
人工开挖未处理的洞式窖 600
土炕 M2 炕墙装饰取上限,无装饰取下限 100-150
炉灶 砖砌体贴瓷面 600
土坯体水泥面 400
水泥地坪 M2 10厘米厚 50
砖地坪 M2   30
塑料暖棚 M2 土坯墙体,钢材或混凝土预制构件骨架,塑料棚膜 40
塑料冷棚 M2 无墙体,竹杆支架,无塑料棚膜取下限,有塑料棚膜取上限 15-20
  1800
衬砌U型渠 M 流量0.08m3/s(底圆半径0.2M、高0.4M、口宽0.55M) 70
流量0.05m3/s(底圆半径0.2M、高0.4M、口宽0.4M) 65
流量0.03m3/s(底圆半径0.15M、高0.3M、口宽0.4M) 60
衬砌倒梯型渠 M 流量0.08m3/s(下底0.3M、高0.4M、口宽1.1M、坡比1:1) 80
流量0.05m3/s(下底0.3M、高0.4M、口宽0.8M、坡比1:0.75) 70
流量0.03m3/s(下底0.3M、高0.4M、口宽0.8M、坡比1:0.75) 65
衬砌梯弧型渠 M 流量0.08m3/s(底圆半径0.2M、高0.45M、口宽1.06M、坡比1:1) 80
流量0.05m3/s(底圆半径0.15M、高0.4M、口宽0.78M、坡比1:0.75) 70
流量0.03m3/s(底圆半径0.15M、高0.4M、口宽0.78M、坡比1:0.75) 65
说明:1、地面建(构)筑物补偿后,由建(构)筑物所有者拆除的,残值归所有者,由用地单位拆除的,残值归用地单位。
      2、本表未罗列到的建(构)筑物,由县(区)国土部门商征地双方按当地市场价补偿。
 附表四                                          
树木补偿费用表

规    格(厘米) 经济类树木补偿标准(元/株) 用材类树木补偿标准(元/株)
2厘米以下 10 5
2-3.9 60 10
4-5.9 100 20
6-7.9 200 60
8-9.9 400 80
10-11.9 500 100
12-13.9 600 120
14-15.9 700 140
16-17.9 800 160
18-19.9 900 180
20-21.9 1000 220
22-23.9 1050 250
24-25.9 1100 300
26-27.9 1150 380
28-29.9 1200 440
30 1250 500
30厘米以上 参考有关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补偿 按其材质,根据当地市场价补偿
说明:1、规格尺寸经济类树木为距地面0.6米处树干直径,用材树木为距地面1.3米处树干直径。规格尺寸在两档之间的取高档;2、补偿后树木归树木所有者; 3、表中没有标准的灌木类、藤类作物及特殊经济苗木,如花椒、玫瑰、葡萄、风景树等视其实际情况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商征地双方确定。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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