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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春天棚户区改造征收决定公告
编号:哈市伊区政征字(2017)第009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经哈密市伊州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对下列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一、项目名称:幸福春天棚户区改造征收
二、征收范围及补偿:按照幸福春天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三、征收时间:2017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4日
四、签约时间:2017年2月4日至2017年8月4日
五、本征收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将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不当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不予补偿。
六、本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80日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
二0一七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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