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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指导

西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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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指导

发布时间:2019-08-15 热度: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指导程序(试行)》的通知

西府办发〔2016〕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山京畜牧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有效指导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相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指导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14日       
西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展指导程序(试行)
一、申请征收房屋程序
(一)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发展改革部门核发);
2.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
3.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城乡规划部门核发);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核发);
5.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文件(财政部门或金融储蓄机构出具);
(二)对建设单位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房屋征收部门接到房屋征收申请,对申请征收房屋事项进行审查。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程序
(三)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房屋征收申请,起草并送达相关单位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手续通知书,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拟订征收的目的和依据;项目名称;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的事项或建设行为;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及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与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
(五)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概算;
2.房屋征收部门对概算进行审核;
3.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征收部门要求,将全部补偿费用汇入专户存储。
(六)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
1.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登记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
2.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
(七)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
3.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报送征收补偿方案。
4. 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征求意见;
(八)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
区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征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信访、政府法制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修改。
(九)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2. 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3.征求意见期满,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提交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十)公布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以政府名义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十一)依法召开听证会
1.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2.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十二)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政府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向区政府提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意见;
2.涉及房屋被征收人数在200户以上(含200户)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程序
(十三)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在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房屋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的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征收的目的和依据;征收的范围和对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的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不低于5个工作日);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的地点;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十四)做好宣传解释
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十五)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
1.房屋征收部门发布选择估价机构公告(估价机构需要具有三级以上资质);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估价机构;
3.协商不成的,可以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十六)估价机构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十七)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
1.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3.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4.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申请应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5.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6.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10日内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十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补助和奖励执行《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九)先补偿后搬迁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事项;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事项,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付被征收房屋;
3.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十)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2.施工单位采取围挡作业等安全措施,对建筑物进行拆除,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建筑物拆除任务。
五、达不成补偿协议纠纷的处理程序
(二十一)作出补偿决定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1.应当在补偿决定作出前三日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2.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3.经区政府法制部门把关,区人民政府研究后,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4.补偿决定应当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二十二)发布补偿决定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
(二十三)申请强制执行
非诉讼案件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提起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房屋征收部门代政府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
2.经区政府法制部门把关后报政府审批;
3.房屋征收部门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征收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实行产权调换的,提供安置房屋和周转房的位置、面积等资料。
六、达成补偿协议后的纠纷处理程序
(二十四)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五)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补偿协议纠纷案件的判决书生效后,被征收人拒绝履行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程序
(二十六)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
2.房屋征收部门归集征收补偿协议等文件、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二十七)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二十八)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向审计机关提交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文件、资料;
2.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以上内容如出现有遗漏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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