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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补充

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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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补充

发布时间:2019-07-17 热度:

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补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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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53号)批准我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来,切实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了良好的征地秩序,促进了征地工作推进和社会稳定。但是,由于物价水平的上涨,部分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上涨不相适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中关于“在执行中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作调整补充,请遵照执行。 

  附件: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附件 

  
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征地秩序,促进征地工作推进和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5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征地现场实际及物价上涨幅度,对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作调整补充。 

  一、青苗补偿 

  征收(用)农村集体耕地,按市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给予1年的补偿,补偿面积依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耕地面积(水平投影面积),详见附件1。 

  二、附着物补偿 

  (一)房屋拆迁补偿。 

  1. 补偿标准。具备合法手续的房屋(指具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或宅基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指符合建房条件,但因特殊原因至今未取得批准手续,按符合建房条件的人口,以每人占地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房屋);原始超建房屋(指与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一次性建成,但超过合法审批手续或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简易结构(偏房、简易房、临时建筑)房屋,按附件2的类别和标准给予补偿。其它违法违规修建、抢修抢建的房屋一律不给予补偿,按期拆迁的给予80元/平方米的拆除补助。 

  2. 房屋认定。主体墙已倒塌,留有残墙或有四面墙但已无房顶不具备住房必备条件的房屋不予补偿;房屋按建筑面积补偿,以外墙丈量面积为准。 

  (二)房屋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中钢混结构(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给予4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含砖瓦结构、砖石、条石、穿逗木)、土木结构(土瓦结构)、钢结构(不含彩钢棚)等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原始超建房屋、简易结构、其他违法违规修建、抢修抢建的房屋不给予房屋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三)搬迁、过渡、拆迁奖励及农房商用等补偿(补助)。 

  1.搬迁补偿。搬迁农房的给予每户每次2000元搬家费补助,按搬出搬进2次计算;在农房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兴办企业且征地时正在经营的,凭相关证照并依据其设施设备搬迁量给予合理补偿,或由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机构评审的金额予以补偿。 

  2.过渡费补偿。搬迁农房的给予房屋拆迁安置人员每人每月350元补助,一次性补偿12个月。 

  3.搬迁奖励。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限期搬迁的,按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原始超建的房屋,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简易结构、其他违法违规修建、抢修抢建的房屋不给予搬迁奖励。 

  4.农房商用补助。凡从事生产加工和临主要交通要道商用的底层房屋且正在经营的,凭相关证照,视其经营性质、经营情况以及生产、营业设施投入情况给予100-300元/平方米的补助。 

  (四)构筑物补偿。 

  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涉及的构筑物,按附件3的标准给予补偿。 

  (五)林木、果树、花卉、苗木等附着物补偿 

  1.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林木、果树、花卉、苗木的,按征地测绘或实地丈量面积,按附件4的标准给予补偿。 

  2.多种附着物混种(混栽)的,应在总面积控制的情况下,分类确定各类附着物的面积。 

  3.附着物补偿原则上根据不同品种、标准支付给附着物所有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也可以按征地测绘面积上浮15%,以桂圆初果标准折合补偿并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附着物所有者。 

  4.经依法补偿到位后,附着物由所有权人自行处置,逾期未搬迁清理的,将视为放弃。 

  5.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向征地部门提出交付土地的,按征地面积给予1000元/亩的交地奖励。 

  三、本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已实施征地项目且补偿已到位的,按原有标准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过渡费用发放标准的批复》(泸市府函〔2013〕2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泸州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序号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元/亩/年)  
 
1 青苗费 不分大春、小春、菜地,征地时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给予补偿  
备注:不分大春、小春、菜地,征地时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按征地统一年 产值给予1年的青苗补偿。  
 
 
  


  附件2 

  
泸州市房屋重置价标准
  

序号 补偿项目 等级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备 注
1 钢结构(不含彩钢棚) / 450 主要承重构件全部采用钢材制作,屋面采用彩钢板,外围护墙及内隔墙采用轻质块材、板材,层高4米
2 钢混结构(框架结构) 1050 受力构件是钢筋混泥土梁和柱,墙体为填充墙,层高3.5米及以上,墙厚24厘米
950 受力构件是钢筋混泥土梁和柱,墙体为填充墙,层高3.2米及以上,墙厚18厘米
800 受力构件是钢筋混凝泥土梁和柱,墙体为填充墙,层高3米及以上,墙厚18厘米
3 砖混结构 900 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泥土建造,层高3米及以上,墙厚24厘米,成色七成以上
800 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泥土建造,层高2.8—3米,墙厚18厘米,成色四至七成以上
700 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泥土建造,层高层色低于甲、乙标准,墙厚18厘米
4 砖木结构(砖瓦结构、砖石、条石、穿逗木) 600 地面:混凝土地面或木楞木楼板地面、木板厚2.5cm宽3cm,墙面:四周隔墙12cm或套有砖柱,墙面单面(间有双面)抹灰,层高:2.8米及以上,竹木质白灰望板高压木竹望板、门窗;单层镶板门,单玻或一玻一沙;屋面:一搭四青瓦屋面
500 地面:三合土及砖石地面或檀木地面、木板厚2cm、宽10cm;墙面:砖厚12cm或套有砖柱、清水墙,砖柱双竹编墙;层高:2.2—2.8米
450 地面:三合土及砖石地面或檀木地面;墙面:外墙厚12cm清水墙/砖柱单竹编墙(间有双面墙)、层高:2.0—2.2米,门窗:木板门、木框、竹、木压板门、木格窗;屋面:青瓦屋子面
5 土木结构(土瓦结构) 400 层高:2.8米及以上:三合土地面,竹木望板,内外墙抹灰
350 层高:2.2—2.8米;
300 层高:2.0米以上
6 简易结构(偏房、简易房、临时建筑) / 80 房屋共壁一方,层高2米以上,土墙木窗、木板门完整,房顶一般青瓦
 
 


  备注:1.此表1-5项补偿标准应是对合法建筑的补偿; 

  2.对上述规定补偿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3.房屋补偿标准已含房屋基础在内。 

  附件3 

  
泸州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序 号 补偿项目 单 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1 围墙 乱石、土围墙 立方米 50 限于宅基地周围
砖、石围墙 立方米 150 限于宅基地周围
2 院坝(晒坝) 三合土晒坝 平方米 35  
砖、石、水泥砂浆 平方米 40 达到6cm厚度
土晒坝 平方米 10  
石板坝 平方米 50 不含天然石坝
3 堡坎 条石、砣石堡坎 立方米 200  
立方米 250  
其他(乱石堡坎) 立方米 100 土堡坎不予补偿
立方米 250  
4 粪池 土粪池 立方米 15  
水泥、三合土粪池 立方米 40  
条石粪池 立方米 80  
5 水池 造型水池 立方米 100  
6 水井 土水井 100  
条石水井 700 深5米以内
条石水井 1200 深5米以上
压水井(含机械取水) 1200  
7 坟墓 普通土堆坟 1000  
砖、石、水泥修砌 1500  
8 沼气池 产气沼气 2500  
未产气沼气 1500  
9 砖、石、混凝土柜(缸) 立方米 150  
10 窑(砖瓦窑) 2000 废弃砖瓦窑,单位为口
11 花台 立方米 30  
12 石桌 150  
13 电表(安装电) 1200  
14 自来水 1000  
15 电话 100  
16 空调 400  
17 照明杆线 300  
18 石板路 平方米 50  
19 水泥路 平方米 60 达到10cm厚度
20 预制板路 平方米 20  
21 水泥公路 平方米 100 达到20cm厚度
22 泥结石公路 平方米 35  
23 菜窖池 100  
24 卫星接收器 350  
25 自来水、电、气   室外部分费用安装凭据支付
26 鱼苗补助 元/亩 2000  
备注:对上述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照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4 

  
泸州市零星、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序号 补偿项目 单 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名 称 生长期 说   明
1 水果类 荔枝、桂圆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 9000 合理种植20株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16000
资源大树 30000
幼苗 定值3年以内 3500
幼树 定值3年以上 3500
2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等其他果树类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11年 7000 合理种植40株
盛果 挂果12年以上 9000
衰果   5000  
幼苗 离地面高度一米以下 3000  
幼树 离地面高度一米以上未产果 4000
3 干果类 板栗、核桃、坚果、 

  花椒等干果类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 7000 合理种植40株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9000
衰果   4500
定植未产果 定植3年以上 5000
定植嫁接幼树 定植3年以内 4500
4 林木 乔木类(用材林) 幼林 10年以下 4500  
中林 10-20年 3500  
成熟林 20年以上 3000  
灌木类(薪炭林) 幼林 10年以下 2500  
中林 10-20年 2000  
成熟林 20年以上 1500  
特有用途林 幼林 10年以下 5500  
中林 10-20年 4500  
成熟林 20年以上 3500  
5      苗圃(自然栽种) 6000  
6 花卉 草本 3500  
木本 5000  
7 竹林 3500  
                     
 
 
备注:1.零星林木依据种植量折算面积补偿; 

  2.经认定属园林绿化(非苗圃类),且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林木经营许可的,可参照上述补偿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评估价格,按实际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3.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征地单位可按合理的亩均补偿标准给予整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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