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拆迁律师:无法证明的房屋违建强拆违法 【事实概要】 喻女士与章先生在西宁市某区拥有一栋四层楼房,并在楼房顶层修建了200平方米的建筑物,在房屋侧部修建了300平方米的建筑..
13717865152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19-05-27 热度:
青海拆迁律师:无法证明的房屋违建强拆违法
【事实概要】
喻女士与章先生在西宁市某区拥有一栋四层楼房,并在楼房顶层修建了200平方米的建筑物,在房屋侧部修建了300平方米的建筑物。2015年该街道办因与喻女士和章先生就拆迁赔偿款未达成一致,将房屋楼顶修建的200平方米的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向喻女士和章先生下达了拆除通知,限期5日内拆除。一月后,街道办不仅强制拆除了房屋楼顶的建筑物,还拆除了房屋侧部修建的300平方米的建筑物。喻女士就该案曾两次起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因未搞清被告方,被法院驳回起诉。喻女士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选择委托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代理案件,再次向西宁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掠影】
燕薪律师介入后,根据喻女士提供的材料,在深入分析案件情况的基础上,调整了维权策略,制定了全面的维权方案。
燕薪律师经过分析,确认对委托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系西宁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且该街道办事处作为本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该街道办才是本案适格被告。
被告虽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与相同事实理由驳回起诉和原告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进行抗辩,却无法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法院最终支持了燕薪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2015年9月1日拆除喻女士、章先生所建的500平方米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律师特别提醒:征收拆迁诉讼作为典型的“民告官”案件,最首要的就是要搞清楚实施拆迁行为的主体,这关系着被拆迁人到底要告哪个“官”,也关系着被拆迁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即使是违法建筑,政府部门进行拆除时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依法行政,而不能忽视被拆迁人的权利。被拆迁人也要谨慎对待政府文件,当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时,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以便更好、更专业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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