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要 十年前,陈绍辉和两个朋友共同创业,在湖南省某市做起了陶瓷餐具的生意,并在卖场附近的空地上自建了两个仓库用来存放货物。2011年的春节刚过,就传来了要拆迁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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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要
十年前,陈绍辉和两个朋友共同创业,在湖南省某市做起了陶瓷餐具的生意,并在卖场附近的空地上自建了两个仓库用来存放货物。2011年的春节刚过,就传来了要拆迁的消息。同年6月18日,陈绍辉收到了一份《房屋征收通告》。
自征收通告下发之后的两个月时间里,陈绍辉和征收方就征收安置补偿一事几经谈判,却始终没有谈出结果。细细想来,自己一大一小两个仓库,加在一起面积也有400平方,征收方却以违章建筑为由,不给予任何补偿,这实在是让人无法接受!陈绍辉寄希望于征收方能够“回心转意”,给他提高补偿,迟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可惜天不遂人愿,8月31日,一个暑气未消的夜晚,十几个手持工具的男人和一台推土机出现在了陈绍辉的仓库门前,并开始对仓库大门进行破坏。仓库保管员见此情形立即通知陈绍辉,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察到了之后,那些人虽说收敛了一些,但也并未就此停手,和警察低语了几句,又开始对仓库进行强拆。保管员质疑警察为何不制止,警察却站在一旁围观,沉默不语。当陈绍辉赶到时,自家的两个仓库已然遭受到了毁灭性的破坏,包括仓库内的陶瓷餐具也都被那些不明身份的人随意地丢弃,看着满地的碎片,陈绍辉气愤万分。
面对这种突然的强拆,陈绍辉决定不再沉默,他找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的燕薪律师,他相信专业律师一定可以帮助他维护权利。
办案经过
燕律师看了陈绍辉的材料以及强拆当晚的照片之后,决定先将公安分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十天之后,市公安局下达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是“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
燕律师立即以不服复议决定为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市公安局推上了被告席。燕律师向法院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在起诉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同时,燕律师又以城管执法分局及国土资源分局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违法拆除陈绍辉仓库的行政行为违法。两被告却以原告的仓库系违章建筑,他们是合法拆除为由进行辩解,然而因其在强拆之前并未下达任何法律文书这一事实的存在,他们的说法也不攻自破。
燕律师在法庭上详细阐述了两被告的诸多违法情形:
一. 两被告强拆原告的仓库没有职权依据。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建设的认定及处罚是城乡规划部门的法定职权。原告的仓库在自己的村内非城市规划区,被告城管执法分局不能在城市规划区外执法,更无权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罚。被告只能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认定及作出处理交出非法占用的土地,不能直接对原告依法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是否为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罚。
二. 两被告强拆原告的房屋程序违法。其并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没有处罚决定、没有履行催告、没有听取当事人意见、没有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没有依法送达相应法律文书等。
三. 本案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是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四.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并未告知原告诉权及起诉时限,原告的起诉并未超出两年的诉讼时限。同时,燕律师在庭上再次重申了被告的强拆行为实乃对原告的打击报复。
法院最终采纳了燕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作出了确认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的判决。
判决书下达的次日,征收方便主动联系陈绍辉,表示愿意就补偿一事再次协商。三天后,陈绍辉在燕律师的陪同下来到了征收办,经过一番谈判,对方同意给陈绍辉的两个仓库共计四十万元的补偿并愿意赔偿因强拆造成的仓库内餐具的全部损失。
来硕提示
本案中,陈绍辉的两个自建仓库确因缺乏合法手续,被纳入了违章建筑的行列。然而,即便是违章建筑,拆违也不能随意实施,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若滥用职权或不符合法定程序,必然导致拆除行为违法,其所造成的一切危害后果应由加害方承担。
此外,对于违章建筑,并非一律不能得到补偿,而应考虑到各种历史情形和现实状况,本案中,陈绍辉自建仓库并经营十多年,理应获得合理的补偿。也就是说,虽然法律规定违章建筑在拆迁中一般不予补偿,但是在实践中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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