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三十六(福建厦门):拆除依据不合法且未遵法定程序,城管局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 事实概要 】 2016年,叶女士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的两栋房屋被纳入征收..
13717865152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3-01-31 热度: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三十六(福建厦门·):拆除依据不合法且未遵法定程序,城管局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事实概要】
2016年,叶女士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的两栋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其一直未能签订补偿协议。为免自身权益受损,在征收程序启动后,叶女士委托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郭丹丹律师帮助其维权。
在叶女士始终未能就补偿事宜与征收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2018年9月,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局(原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作出了两份《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将叶女士在当地仅有的两栋房屋都认定成了违法建筑,并且责令其自行拆除,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2018年10月,叶女士的两栋房屋即被强制拆除。
【办案掠影】
律师得知叶女士的房屋被拆除的消息后,立即为叶女士起草了行政起诉状,指导其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时,城管局辩称其在拆除房屋前已经对叶女士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叶女士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其系基于该责令拆除决定实施案涉拆除行为,该拆除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燕律师、郭律师表示,城管局对叶女士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
1、城管局拆除叶女士房屋的所谓依据——《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已经由其自行撤销,并已经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该决定书不仅不能证明强拆行为的合法,反而证明其强拆行为严重违法;
2、城管局在强制拆除房屋前,也并未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及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依法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制作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性前置行为,明显违反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
2019年7月,人民法院分别作出,《行政判决书》,认定城管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欠缺合法性前提,不具有合法性,且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最终确认城管局强制拆除叶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具有合法的拆除依据、履行法定的拆除程序,是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被征收人一旦面临强拆,除第一时间报警之外,务必及时委托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针对强拆行为适时提起诉讼,为日后请求行政赔偿打下坚实基础。
【相关法条】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 www.wenxinchaiqi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