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16 热度:
案件概要
2008年田某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合同约定,田某使用杭州市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期限是50年。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田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建筑的批准建设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土地上面建设了600平米的仓库。
2017年,因项目建设,在田某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一伙人趁着夜深人静之时拆除了田某的仓库。
通过多方打听,田某找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希望燕薪律师通过法律手段帮助自己维权。
办案经过
燕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这一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
同时,燕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这个项目缺失拆迁必备的许可文件,既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又未取得规划许可及拆迁许可等文件,很显然在此情况下实施的拆迁行为自然违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燕律师发表如下意见:“从原告提供的房屋拆除过程中的视频资料、搬迁补偿实施方案、以及办事处出具的对原告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系由被告实施拆除。另外,原告自始至终没有和两被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告无权拆除原告的房屋。退一万步讲,即便是拆除原告的房屋也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两被告不履行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原告的行为亦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燕律师的观点,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来硕提示
律师特别提醒,本案中,田某的仓库确实没有相应的手续,但即便是违章建筑,拆除也需履行法定的程序。此外,对于缺乏相应手续的建筑也并非一概认定为违章建筑而不予补偿,应当考虑各种历史情形和现实状况。本案中,田某自建厂房和仓库并经营十多年,理应获得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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