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12 热度:
江苏拆迁系列之:国土集拆之下如何依法维权
拆迁宝典之——土地“性别”不能说变就变
【事实概要】
宋雪峰是江苏淮安某村的村民,改革开放以来,该村经济不断发展,在村民们的共同努力下,村容村貌焕然一新。近几年,特别是在该村被纳入淮安市开发区的建设规划之后,在村干部的带领下,村民积极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随着淮安市开发区的建设发展需要,2005年12月,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该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并规划用于城镇建设。这一决定让村民们欣喜地看到,昔日的小村庄正逐步向城镇化迈进。
可是,2011年5月19日,淮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了房屋拆迁通告,决定对包括宋雪峰在内的部分村民的房屋进行拆迁,并告知他们“拆迁补偿与安置标准依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评估、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时至今日,他们已然不再是当年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而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市民。面对征收办的这份拆迁通告,他们自然是不能接受的。在与征收办工作人员多次商谈未果的情况下,宋雪峰决定请律师帮助大家讨回公道。
宋雪峰向村民们说出了自己的想法,一呼百应!经过了一番讨论,大家一致决定选派宋雪峰作为他们的代表,亲自到北京请燕薪律师来替大家维权。
【办案掠影】
看过宋雪峰带来的相关材料之后,燕律师接受了委托,随后便一纸诉状将淮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燕律师指出,该拆迁地段早在2005年就被征收为国有而被纳入城市规划,现被告于2011年批准该地块拆迁,应当适用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安置。然而被告却在其作出的通告中告知适用集体土地标准执行,否定了拆迁地块为国有土地的性质,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淮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试图证明其作出的房屋拆迁通告材料齐全,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然而,无论其怎样狡辩,在法律面前都是徒劳,违法了就是违法了,再华丽的辞藻也掩盖不了这一事实。无奈之下,淮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了关于撤销淮政征通字【2011】0302号房屋拆迁通告的决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房屋拆迁通告是批准从事房屋拆迁的行政行为,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宋雪峰对此通告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施行后,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而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的《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则同时失去法律效力。本案被告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房屋拆迁通告时,仍以《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依据,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作出的拆迁通告依法应予撤销。但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自行撤销了该拆迁通告,故对该拆迁通告应判决确认违法。
最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了确认被告淮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2011年5月19日作出的淮政征通字【2011】0302号房屋拆迁通告违法的判决。
【律师说法】
律师特别提醒:自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后,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既已废止。新条例实施以后的新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自然要以新条例为依据,若仍适用原条例或依据原条例制定的实施办法等失效的法律法规,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对于早就已经通过国家征地方式从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整套规范性文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标准予以补偿。任何妄图混淆土地性质,妄图以国土集拆的方式掠夺当事人合法财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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