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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律师:“违建”限期拆除通知被解除

河北拆迁系列之:违建限期拆除通知被解除 【事实概要】 2017年09月11日,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接到河北省廊坊市周先生的电话。周先生万分焦急,说自己收到了廊坊市某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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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律师:“违建”限期拆除通知被解除

发布时间:2019-04-23 热度:

河北拆迁律师:“违建”限期拆除通知被解除
【事实概要】
2017年09月11日,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接到河北省廊坊市周先生的电话。周先生万分焦急,说自己收到了廊坊市某镇人民政府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周xx,经规划部门确认,你(单位)于廊坊市某村南侧所建的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1500平方米建筑物,建筑物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廊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手续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12月12日之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依法组织拆除。周先生十分疑惑,自己家祖传下来的宅基地并经过村委会审批的建房,怎么就成了违建了呢?
燕律师经过沟通了解到,周先生是廊坊市某村南大街50号村民,涉案房屋是周先生的宅基地,其持有廊坊市某村集建(证)字第07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周先生一家一直在该房屋中生活居住。周先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妻子在家待业。2015年4月,由于周先生的女儿结婚,现有的房屋无法满足居住要求。周先生和女儿女婿筹钱,在2016年4月份至2017年9月份期间,历时将近一年,花费30多万元新建了八间房屋。同年10月份,周先生向廊坊市某村村委会提交了申请,申请在院内建设一处房屋,并填写了《村民原宅基地翻建房审批表》。该表载明内容如下:“集建(第50号),户主周大户,现有宅基地长40米,宽16米,面积640平方米,现有住房4件,申请理由为女儿结婚,无住房,申请新建,曾建8间,面积240平方米。”2016年12月20日,廊坊区某村村委会意见为情况属实,同意新建,并加盖公章。
周先生十分迷惑,自己的房子怎么成违建了?怎么保住自己的房子?如果自己2017年12月12日没有自行拆除,会不会面临强拆?那自己花费的30多万元是不是打水漂了?

【办案掠影】
燕律师分析:
一、周先生的房子不应当属于违建。首先周先生是河北省廊坊市某村南大街50号村民,其在某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其次,周先生的房子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说明当时周先生的宅基地是经过合法手续取得的。
二、周先生的房子是不会被强拆的。因为廊坊市某镇人民政府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违法的。从内容上看,周先生一家及亲属世代居住在该村,周先生有原因并依法申请,在宅院内建房,并无任何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从廊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上看,廊坊市某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前,并非履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向原告进行权利、义务告知等程序。所以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廊坊市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违法的,依法应当被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一旦撤销,周先生的房子就保住了。
听了燕律师的分析,周先生当天和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后办案律师经过两天整理证据材料,写起诉状。于2017年12月25日立案。一个月后,开庭审理。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保证庭审质量,委派资深律师燕律师出庭。庭审中,法院归纳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廊坊市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违法?
被告廊坊市人民政府称:1.2017年09月11日,被告向原告做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却有现场勘验图等证据材料佐证,经被告调查取证,确认其未取得廊坊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许可手续进行建设。2.证据行政诉讼法,廊坊市某镇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辖区内违法城乡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具有责令限期整改的法定职权,并且其明确告知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
原告周先生列席,办案律师针对案件这一焦点问题提供如下证据:
1. 土地房产所有证 2.2017年12月25日某村村委会证明。3.廊坊区土地利用现状等证据,用于证明周先生建房所用土地为家庭祖宅,周先生家人始终在此居住并使用祖宅元落建房;并证明周先生的房屋占的土地是村民居住点土地,依法可以建设,并不违法。

【律师说法】
律师特别提醒: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限期拆除通知书》的程序并没有具体要求,但是可以比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基本原则及要求。可能在实体上,周先生的房子是经廊坊市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建设的,并加盖了公章。没有镇政府同意及公章。但是在程序上,廊坊市某镇人民政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经过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等程序,不然就属于执法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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