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01 热度: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五(山东德州·强拆)
:违反法定程序,城管局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事实概要】
2017年,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某村进行城中村改造,解先生位于该村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因补偿标准不合理,解先生始终未签订补偿协议。2017年6月20日,庆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解先生作出了《通知》,称“经查实,你未办理土地、规划等任何审批手续擅自在XX村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你于2017年6月22日前自行将违法建筑拆除,并给予补偿、搬家费、安置费”,“否则,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2017年6月23日,解先生的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先生委托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帮助其维权。
【办案掠影】
接受解先生的委托后,来硕律师立即为解先生起草了行政起诉状,就城管局的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硕律师认为,城管局不具有拆除解先生房屋的权限和主体资格,且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及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严重侵害了解先生的合法权益。
2017年12月,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庆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6月23日强制拆除解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征迁过程中,违法强拆现象屡屡发生。即使拆迁方认为被拆迁人的房屋是违法建筑(现实中的大量情况是,以拆违迫拆迁成为一种逼迫被拆迁人签约的手段),要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也必须由有权机关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限期拆除等程序。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时,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任意强制拆除房屋。否则,即违反法律规定,系违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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