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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拆迁律师:离婚后共有房产的拆迁维权

案件概要 任某和孙某都是内蒙古某市的居民,两人于1995年结婚。2004年,他们选择了协议离婚,房子仍归二人共有,暂由孙某居住。离婚后的两人仿佛生活在两条平行线上,毫无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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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拆迁律师:离婚后共有房产的拆迁维权

发布时间:2019-09-17 热度:

案件概要
任某和孙某都是内蒙古某市的居民,两人于1995年结婚。2004年,他们选择了协议离婚,房子仍归二人共有,暂由孙某居住。离婚后的两人仿佛生活在两条平行线上,毫无交集。2010年城区改造引起的房屋拆迁,又将二人联系到了一起……
刚得到拆迁通知的孙某便把这一消息告诉了任某,当知道是两人的房子要拆迁的时候便要孙某先处理着,如果有需要他会回去帮忙。一个月之后,任某再次接到了孙某的电话,告诉他拆迁方给的补偿价格太低,自己一直没有接受,希望任某能回来再和拆迁方谈谈,任某当晚便启程了。
可是任某回家后,还未来得及找拆迁方商谈此事,就收到了一份区住建局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看到裁决书最后面的腾房期限及逾期腾房将进行的强制拆迁,任一泉有些不知所措。
两个人商量过后,决定找律师帮忙解决此事。经过了仔细的寻找和反复的比较之后,委托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的燕薪律师,他们知道这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会帮他们争取到合理的补偿。
办案经过
燕律师接案后,又仔细地研究了他们提供的材料,很快便找到了案件的切入点。拟定了维权方案之后,燕律师立即起草了一份《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撤销区住建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庭审意见
在庭审中,燕律师发表了如下意见:首先,该裁决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未依法在受理裁决申请之前举行听证;其次,裁决所依据的一系列文件材料存在缺失;同时,区住建局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其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及裁决书本身均存在遗漏被拆迁人任某的情形,并且评估价格也和实际的市场价值相差甚大等。
很快,法院便作出了判决,以评估报告及裁决书遗漏被拆迁人任某为由,撤销了区住建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判决作出的第三天,评估公司将原本的那份《评估报告》添加上了任某的名字之后再次送达给任某和孙某,希望通过这种方式给这个《评估报告》披上合法的外衣。
然而,评估公司的这点“小心思”可难逃燕律师的法眼,一封《律师函》不留情面地指明了更改后的《评估报告》仍然摆脱不了违法的本质。
寄送律师函
在律师函中,燕律师指出因之前的诸如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选择评估机构意见书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作为被拆迁人的任某始终未曾参与,如果仅仅是添加上名字就可以使《评估报告》合法化,那么被拆迁人的多项权利岂不是就被轻易剥夺了吗?
内容简短,却句句在理的《律师函》发出一周之后,他们接到了拆迁方的电话,表示愿意就拆迁补偿问题再行协商。最终,在燕律师的参与及指导下,任某和孙某争取到了两百平米的房屋置换及20万元的补偿款。
来硕提示
作为房屋共有权人,当房屋遭遇拆迁时,其权利不可被随意剥夺。如本案中,任某先在评估中被遗漏,后又在裁决中再次被遗漏,如此一来,其作为被拆迁人的权利在不知不觉中就被剥夺了。当遇到如此情况之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保全自己本应享有的权利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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