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实概要 】 2016年,叶女士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的两栋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其一直未能签订补偿协议。为免自身权益受损,在征收程序启动后,叶女士委托了北..
13717865152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3-02-13 热度:
【事实概要】
2016年,叶女士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的两栋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其一直未能签订补偿协议。为免自身权益受损,在征收程序启动后,叶女士委托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郭丹丹律师帮助其维权。
在叶女士始终未能就补偿事宜与征收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2018年9月,湖里区城市管理局(原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作出了两份《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将叶女士在当地仅有的两栋房屋都认定成了违法建筑,并且责令其自行拆除,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收到《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后,叶女士立即联系了燕律师和郭律师。
【办案掠影】
律师收到叶女士的信息后,立即为叶女士起草了行政起诉状,指导其就城管局作出的两份《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时,燕律师、郭律师向法庭一一指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存在的违法之处:
1、在叶女士的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应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并作出处理,而不能再认定成所谓违法建设。城管局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显然是征收方欲如此以拆违代拆迁,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叶女士的房屋系经用地申请后建成,并不属于所谓的违法建筑;
3、城管局将与房屋无关的第三人作为了行政相对人,对房屋的产权人认定存在重大错误;
4、城管局认定的房屋建设时间亦存在错误,事实严重不清,证据明显不足;
5、法律适用错误;
6、城管局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7、已超过两年处罚期限。
庭审结束后,等待判决的过程中,城管局自行撤销了对叶女士作出的两份《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在叶女士坚持不撤诉的情况下,2019年4月,人民法院分别作出行政判决书,认定城管局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最终确认该决定书违法。
【律师说法】
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房屋没有产权手续或者产权手续不全的情况较为普遍。实践中,在被征收人迟迟不能与征收方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即便房屋建设年代久远,也极易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实际上,部分被征收人的房屋没有产权手续或者产权手续不全有其历史原因,不能一概而论,将所有如此情况的房屋都认定为违法建设。否则,将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权益。被征收人如若在征收过程中遇到房屋被认定成违建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委托律师维权,避免使自己陷入更为不利的被动局面。
【相关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按,《行政处罚法》在2021年修订后,该条变为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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