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12 热度:
事实概要
2005年2月20日,张明(化名)和新安镇新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合同约定,张明使用新沂市新安镇郯新路80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期限是50年。
获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后,张明在上面建设了557.45平米砖木结构的厂房、仓库等,但其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建筑的批准建设相关手续。
2015年6月26日,因八一干渠项目建设,在张明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一伙人趁着夜深人静之时冲进张明的厂房,拆除了其厂房、仓库等。事情发生后,张明首先想到的就是拨打报警电话,而公安民警在调查后向其表示,该行为是新安街道办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畴。张明又找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无果。通过多方打听,张明找到了文薪拆迁律师团,希望燕薪律师和周彤律师通过法律手段帮助自己维权。
办案掠影
燕律师和周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八一干渠”项目进行了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又针对这一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新沂市人民政府新安街道办事处和新沂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26日非法拆除张明位于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郯新路80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通过调查取证,两位律师发现该项目缺失拆迁必备的许可文件,既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又未取得规划许可及拆迁许可等文件,很显然在此情况下实施的拆迁行为自然违法。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被告新沂市人民政府新安街道办事处辩称:“新安办事处未实施原告诉称的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该行为系由新安街道办事处新北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的。且新北村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对原告房屋的拆除行为属于民事纠纷,应当按照民事诉讼予以处理。”
被告新沂市人民政府则辩称:“其没有实施原告诉称的2015年6月26日拆除其房屋的行为”。
针对两被告的上述辩解,燕律师和周律师发表如下意见:“从原告提供的房屋拆除过程中的视频资料、搬迁补偿实施方案、以及新安办事处出具的对原告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系由两被告实施拆除。另外,原告自始至终没有和两被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两被告无权拆除原告的房屋。退一万步讲,即便是拆除原告的房屋也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两被告不履行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原告的行为亦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燕律师和周律师的观点,确认被告新沂市人民政府新安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张明位于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郯新路80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律师特别提醒,本案中,张明的厂房和仓库确实没有相应的手续,但即便是违章建筑,拆除也需履行法定的程序。此外,对于缺乏相应手续的建筑也并非一概认定为违章建筑而不予补偿,应当考虑各种历史情形和现实状况。本案中,张明自建厂房和仓库并经营十多年,理应获得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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