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07 热度:
事实概要
高某在湖南省邵阳市某村拥有土地房屋,现当地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高某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
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县政府在征收程序方面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并于2016年作出征收决定;在拆迁补偿方面则按照集体土地房屋进行评估,给出的补偿价格非常低。
因拆迁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高某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2017年3月11日凌晨,一伙不明身份人员闯入高某家中,将一家人强拉硬拽拖出门外,随后对其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面对征收方蛮横粗暴的违法行为,高某准备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对法律一知半解的高某此时却慌乱了手脚,因为根本看不懂,也不清楚对方的违法点在哪,更别提如何诉讼了。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某带齐所有的资料来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与专业的拆迁律师面谈,经过几个小时的分析,律师正确的指出政府的违法点和维权思路,遂后高某便全权委托给来硕律师燕薪律师进行代理。
办案经过
拆迁律师介入后,根据高某的情况,先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调查其余征收建设手续,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下一步有针对性的司法打击。律师在得知县政府为强拆主体后,遂提起行政复议,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高某房屋行为违法。同时针对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通告》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认为本次的复议需以县政府作出《通告》复议是否合法一案为依据,因而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市政府查明拆除高某房屋的为陕西XX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就认为县政府不承担高某房屋被拆除的责任。故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高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律师收到复议决定后,第一时间和高某取得沟通,告知对方此复议决定存在的违法点,同时整理资料将市政府诉至法院。燕律师认为:高某所在房屋征收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但是根据国务院590号令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市政府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拆迁公司为何参与棚改项目,是否受委托进行房屋拆除。因而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认定不当。
最终,邵阳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
一、撤销被告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复决字(2017)XX号《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被告邵阳市人民政府对原告高某的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律师总结
征地拆迁中补偿协议的签订确实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可是因为拆迁关系着被拆迁人的重大利益,自然不会轻易地作出妥协和让步。但是最终让被拆迁人低头的应当是神圣的法律和透明的程序,而不是地痞流氓式的暴力,更不是卑鄙地半夜下黑手。所以,广大被拆迁户在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选择法律途径,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110279280 1360129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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