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12 热度:
今天要向大家分享的案例是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周彤律师共同代理的一起房屋征收维权案件。
主人公吴某,他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河南省某市合法获得商铺一间,土地证面积为158平方米。
2018年,因当地建设项目的需要,政府欲拆迁吴某的商铺,却不给予合理的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吴某享有商铺置换和货币补偿的选择权利,拆迁部门却始终不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仅如此,政府部门还向吴某下发了《补偿决定书》,意图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拆除吴某的商铺,并且只打算以低廉的价格来弥补吴某的实际损失。
面对强势的政府、蛮横的态度,两人找到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和周彤律师接待了吴某,双方经过详细的交谈,律师了解了案件细节,并给予了专业而深入的分析,吴某当即决定委托来硕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办案经过
两位律师接受案件后,积极开展准备工作。经过对案件材料的整理和深入分析,两位律师找出了《补偿决定书》中的众多硬伤,比如面积计算、价格以及征收项目的合法性等问题。于是,律师对补偿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政府一方坚持认为自己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合法,显然我们不这么认为。
首先,政府作出拆迁补偿决定实体违法。要作出补偿决定,就要确定房屋的价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而政府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却有很多问题。一、违背了对被征收对象进行整体评估的原则。对吴某的房屋进行分割性评估不但没有法律依据,且违背了客观、公正的评估原则。二、评估方法的采用再次违反了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房屋应采用市场评估法进行客观评估。三、评估价格严重低于市场价格,不具备合理性。
其次,振幅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遗漏了或者错误地计算了某些法定内容。一、欠缺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二、从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内容来看,明显欠缺法律规定的“补偿支付期限”的约定内容;同时,欠缺“过渡方式”的约定内容。三、错误地计算了吴某的房屋面积。原告提供证据表明,原告土地证使用面积为158平方米,但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却记载“给原告进行产权调换的商铺面积为131.6平方米,”不足部分的补偿问题却没有任何记载。这也属于实体上的违法。
最后,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欠缺法定的公告程序,属于程序上违法。
综上,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的违法性不可谓不强,违法点不可谓不多,而且其中有很多硬伤,我们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
在我方律师连珠炮似地抛出这些辩论观点后,拆迁部门对两位律师的专业性哑口无言,庭后,拆迁部门主动和我方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并主动提高拆迁补偿价格。两位律师趁热打铁,及时和法官进行沟通,并在法院的主持下顺利达成补偿协议,完美结案。
最后总结
经过这次的庭审交锋,以及最后取得的补偿结果,当事人对两位拆迁维权律师的专业性佩服得五体投地,也更加坚定了对法律的信心,这也正是当初他们聘请律师维权的原因所在。是的,对法律的信仰,说起来简单,但实际做起来却并不容易,因为在现实中存在着诸多不依法办事、不遵守游戏规则的现象。但是在遇到这种现象的时候,我们不能冲动,不能采取极端的方式,而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保持对法律的信仰,通过法律的途径依法维权。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依法维权一定可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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